1. 首页>>业务领域>>辞退赔偿

三年前

三年前,武汉某科技公司HR总监李女士在孕期最后一个月收到公司发出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通知书》罢了。彼时她的劳动合同尚余两年,公司援引的却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条款。这场纠纷的特别之处在于,李女士同时是乳腺癌术后患者,正处在每21天一次的靶向治疗周期中。当她拿着医院出具的“需长期休假治疗”证明走进劳动仲裁庭时,一场关于三期女职工医疗期待遇的法律拉锯就此展开。


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中有明确边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并未完全封死协商解除或过错性辞退的通道。李女士案的争议焦点,恰恰落在“医疗期”与“三期”保护的重叠地带——她以医疗期为由拒绝返岗,公司则以“长期病假导致岗位无法履职”为由主张合同目的落空。


此案经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最终支持了李女士的继续履行请求。裁决书指出,公司在明知员工处于孕期且癌症治疗期间,仍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为由终止合同,属于对法定解除权的滥用。更为关键的是,仲裁庭认定李女士的医疗期与孕期保护相互独立又并行不悖——乳腺癌术后康复属于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所列特殊疾病,应享有24个月医疗期,而该医疗期跨越了孕晚期与产褥期,公司必须同时满足两种法定保护条件的解除标准。


这起案件由北京德恒(武汉)律师事务所代理,其公布的庭审细节揭示了更深层的行业困境:李女士在入职第三年晋升为HR总监,签署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主张“岗位唯一性”无法替代,要求她转岗为行政专员并降薪40%,以此作为继续履行合同的前提。代理律师在辩论阶段援引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该条款的适用边界在于,是否允许用人单位基于经营自主权单方调整三期女职工的工作?


武汉中院在后续二审中维持了仲裁裁决,但在判决说理部分补充了一个重要观点:当三期女职工的医疗需求与用人单位的管理需求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但用人单位可通过协商变更工作地点、安排居家办公等方式实现用工弹性。这一表述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新的平衡思路。


回到李女士案本身,其判决结果并非个例。2024年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一起涉及“三期女职工绩效奖金停发”的案件与此产生呼应。某互联网公司以员工休产假期间未完成季度KPI为由扣发年终奖,法院最终认定绩效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产假期间视为正常出勤,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实际产生工作成果为由予以克扣。这两起案件的共同逻辑是: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倾斜保护,并非简单的“免死金牌”,而是指向一个更为精密的权利配置体系——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在特定时空内让位于劳动者的生存权与健康权,但双方仍可通过协商找到动态平衡点。


从行业视角观察,李女士案折射出的实务痛点在于医疗期的起算规则。原劳动部规定医疗期从病休第一天起累计计算,但三期女职工往往面临产检假、产假、哺乳假与治疗周期的多重叠加。如果医疗期在孕期已提前耗尽,哺乳期内的后续治疗是否还能获得病假工资保障?这在全国实践中存在明显分歧。上海地区倾向认为医疗期与三期保护各自独立核算,而广东部分地区则主张医疗期累计计算,超出部分按事假处理。这种地域差异给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带来合规挑战,也解释了为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为三期女职工单独设计“健康保护期”条款——在法定医疗期之外,通过集体合同或规章制度赋予额外休假天数,换取调岗的协商空间。


李女士最终在产后第六个月返岗,公司为其调整了办公地点至家附近的卫星办公室,并保留了原有职级薪酬。这个结果未必能让所有企业HR满意,却揭示了一个更为理性的路径:与其在解除合同的灰色地带试探法律边界,不如将精力投入女职工特殊保护期的岗位适配方案。毕竟,劳动关系的韧性不在于一纸判决的胜败,而在于双方能否在制度框架内找到各自呼吸的空间。


三年前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xinhaolaw.com/cuitui/162.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500717393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