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秋天,武汉一家中型律所内,入职仅两个月的实习律师林薇(化名)在提交辞呈时,同时向律所提出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哟。她声称在试用期内多次遭到带教合伙人的言语挑逗与肢体触碰,而律所人力资源部门以“灵活用工、非固定劳动关系”为由,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认定,甚至否认双方存在标准劳动关系。这起看似寻常的个案,因为叠加了“试用期”与“灵活用工”两个敏感标签,迅速在当地法律圈引发热议。
林薇的遭遇并非孤例。近三年来,随着律所内部推行团队化核算、项目制聘用乃至与外部律师建立松散合作关系,传统意义上的“实习律师”与“授薪律师”边界逐渐模糊。部分律所借“灵活用工”之名,将试用期律师排除在完整的劳动法保护之外,规避社保缴纳、解雇保护乃至性骚扰防治义务。2023年,北京某知名律所曾因一名项目制女律师在出差途中遭遇客户高管性骚扰而陷入舆论漩涡,该所当时主张双方系“劳务合作关系”,最终在仲裁阶段被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十余万元。这一结果在当时被多家法律媒体解读为“对灵活用工幌子的当头棒喝”。

回到武汉这起案件,仲裁庭的审理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试用期律师与律所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单纯的专业技能培训关系;其二,即便认定劳动关系成立,职场性骚扰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在考勤记录不完整、工作指令多通过即时通讯工具传递的灵活用工场景下,如何界定“工作场所”与“工作期间”。林薇提供的证据包括微信聊天记录中带教律师发送的露骨表情包、深夜要求单独上门送文件的语音消息,以及一名前台同事的证人证言。但是,律所代理律师当庭指出,林薇的《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实习期间按项目成果支付报酬”,且她的座位位于开放式工位,从未有监控拍到实质性身体接触。
仲裁庭最终并未支持律所的“灵活用工”抗辩。裁决书援引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1年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精神,认为林薇接受律所日常考勤管理、使用律所提供的办公系统、按月领取固定底薪(尽管金额远低于执业律师),且其工作属于律所业务链条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在此基础上,仲裁庭对性骚扰事实采用了“高度盖然性”证据标准,结合聊天记录的持续性、特定时间节点的异常性以及证人证言,认定带教律师的行为构成职场性骚扰,律所因未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置机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裁决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未休年假工资约八万六千元。
这起裁决的行业启示在于,律所并非法外之地,灵活用工模式不应成为性骚扰防治义务的“减震器”。对于企业法务与合规官而言,一个更为紧迫的信号是:当用工形式愈发弹性化,如何确保防治性骚扰的机制不随之“弹性化”?武汉裁决给出了一个清晰的法律逻辑——用工关系的性质可以多元,但人格尊严的保护不可打折。律所或任何用人单位如果试图以“项目制”“合作制”为名切断劳动法上的雇主责任,那么在性骚扰争议爆发时,裁判者将穿透合同名称,直接审查用工事实的实质控制力。
值得关注的是,裁决生效后,武汉当地律师协会迅速启动了行业自律调查,并推动多家规模律所修订《实习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将“带教律师的越界行为”纳入年度考核负面清单。林薇在拿到裁决书后接受一家法制媒体采访时说:“我并非想毁掉谁的事业,只是希望后来的实习生不必在恐惧中度过试用期。”这句话在社交平台获得数千次转发,评论区中不乏疑似同行的匿名分享,有人写道:“原来我不是一个人在忍受。”
这起案件最终没有进入诉讼程序,双方在履行期内达成和解,但它在法律圈留下的讨论远未平息。从劳动法视角看,它再次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在灵活用工场景下的适用弹性;从职场文化视角看,它揭示了试用期员工在权力不对等结构中维权的脆弱性。对于律师同行而言,一个值得自省的问题是:当我们将“职场性骚扰”作为法律议题为他人代理时,是否检视过自身机构内部的权力运作?灵活用工打破了传统科层制的物理边界,却也可能让权力监督在虚拟空间中失去锚点。武汉的这纸裁决,像一面镜子,照出了行业进步的缝隙,也照出了亟待填补的制度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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