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武汉黄陂一起劳动争议案看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与待遇保障
外卖骑手与平台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直是个剪不断理还乱的话题。当骑手在送餐途中受伤,想要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时,第一个拦路虎往往是:我们之间到底算不算法律意义上的“员工”与“公司”?近日,武汉市黄陂区一起由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一个值得行业深思的答案。在这起案件中,劳动者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成功认定了事实劳动关系,并拿到了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背后,是法律对“隐蔽雇佣”的穿透式审视,也是对万千新业态从业者权益的一次务实兜底。
案情并不复杂,但细节极具代表性。2024年3月,武汉黄陂某外卖站点骑手周某(化名)在配送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左腿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十级伤残。周某入职时,站点负责人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按单量月结,通过某网络科技公司账户代发,日常考勤用微信群打卡,排班由站长指派。事故发生后,公司方以“与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仅为业务合作关系”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相应工伤待遇。周某无奈之下,委托湖北某律师事务所维权。
代理律师梳理证据时发现几个关键点:周某的工服、餐箱上印有该平台标识;微信群内,站长每天发送排班表并点名;工资构成中包含固定底薪加提成,而非单纯按单抽成;公司还为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投保人名录中周某赫然在列。这些细节看似零碎,却共同指向一个核心事实——周某对该网络科技公司存在人格上、经济上和组织上的从属性。这就触及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标准。
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可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律师在仲裁庭上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第179号指导案例的精神,强调“算法控制”同样构成劳动管理,而周某的排班、请假、工资发放均受公司单方支配,缺乏平等协商空间。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代理意见,确认周某与公司自2024年3月至工伤发生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支持了周某停工留薪期三个月的工资(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并支持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住院伙食补助费。
这起案件的裁决结果,放在当前劳动法实践中具有双重启示。一方面,它打破了“平台用工=灵活用工”的惯性认知。现实中不少企业试图用“合作协议”“个体户注册”等外衣包裹雇佣本质,但法律看的是实质而非名分。仲裁委对于微信群排班、工资结构拆分、雇主险投保记录等管理痕迹的采信,为同类案件中劳动者举证指明了方向——保留好工作群记录、工资流水、胸牌工服照片,远比一纸协议的更有说服力。另一方面嘛,该案也重申了停工留薪期工资的独立价值。实践中常有企业主张“以商业保险理赔抵扣工资”,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工资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承担的法定义务,与商业意外险理赔并行不悖,不能相互冲抵。
对于武汉乃至全国的企业法务和人力资源从业者而言,此案释放的信号值得警惕。在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的当下,合规的底线不是“如何减少成本”,而是“如何厘清边界”。如果企业确实对骑手或外包人员进行日常排班、绩效考核、工资发放,并为其投保专属责任险,那么即使不签合同,劳动关系的认定风险也会如影随形。与其事后抗辩推诿,不如前置规范用工:要么签订清晰的劳务协议并真正落实“按单结算、自由接单”模式;要么正视用工实质,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这样就将高额赔偿风险转化为可预见的社保成本。

黄陂这一案的尘埃落定,是众多新业态劳动争议的一个缩影。它提醒我们,数字化可以改变工作的形式,却不能抹平劳动者应予保障的权利底色。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从来不是法律条文的简单套用,而是对“谁实际控制、谁实际受益”这一朴素问题的回答。对于每一个在风雨中奔波的骑手、每一家试图在效率与合规间寻找平衡的企业而言,只有尊重劳动的真实底色,才能让发展行稳致远。当工伤意外不幸降临时,一份清晰的劳动合同或一份被法律认可的事实劳动关系,就是劳动者最踏实的“护身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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