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春夏之交,大批在校生涌入企业实习,企业以“实习协议”之名行用工之实,一旦发生事故,工伤赔偿与劳动关系认定便成为争议焦点。武汉近年一起由本地律师代理的实习工伤赔偿案,将录用条件纠纷、在校生身份与工伤保险责任三条线索交织在一起,其裁决结果对企业的实习用工合规提出了不容回避的警示。

案件的主角是一名在武汉某高职院校就读的学生李某。2023年,李某经学校推荐进入武汉一家科技公司实习,双方签署了《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六个月,公司每月发放实习补贴2800元,李某需遵守公司考勤制度、接受部门主管工作安排。实习第三个月,李某在操作公司设备时右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公司认为自己与李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仅愿意按实习协议中的“意外伤害补偿条款”支付两万元。李某遂委托武汉一家专注劳动纠纷的律师事务所提起仲裁及诉讼。
案件的争议核心首先落在录用条件上。公司抗辩称,李某的实习岗位明确要求“已取得毕业证书或具备同等学力”,而李某当时仍为在校生,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呢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这一抗辩看似有理,实则混淆了“录用条件”与“用工事实”两个层面的法律判断。代理律师指出,录用条件通常是用人单位在招聘阶段设置的门槛,用于判断劳动者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其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上,而非否定已经形成的用工事实。本案中,公司对李某进行了考勤管理、工作安排和薪酬发放,李某从事的工作属于公司业务组成部分,这些客观事实已经满足劳动关系认定的实质要件。仲裁机构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赔偿金额合计逾十八万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深究,在于它触及了在校生实习合规中一个长期被模糊处理的地带。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曾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但这一规定针对的是“勤工助学”场景,而非以就业为目的、接受企业常态化管理的实习。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裁决倾向于穿透协议名称,审查用工实质。武汉这起案件的裁决逻辑正是这一趋势的体现:协议叫“实习协议”不等于法律关系就是实习关系,关键看企业是否对学生实施了劳动管理、学生是否为企业创造了业务价值。
从企业合规角度看,这起案件暴露出三个常见误区。其一,以“在校生”身份当然排除劳动关系。部分企业认为只要对方是在校生,就天然不构成劳动关系,从而忽略了对用工模式的实质审查。其二,用“实习补贴”替代工资、用“商业保险”替代工伤保险。补贴与工资的名称差异不影响劳动报酬的认定,而商业意外险的赔付也不能免除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其三,录用条件设置随意,事后以此为由否认用工事实。录用条件应当在招聘时明确告知并留存证据,且其功能是解除依据,不是否定劳动关系的工具。
对于武汉乃至全国的企业而言,实习用工合规需要从源头做起。若确实需要在校生从事辅助性、学习性工作,应控制工作时间、避免核心业务岗位、明确实习指导关系,并购买足额的实习责任保险。若在校生实际承担与正式员工无异的岗位职责,则应当正视劳动关系的可能性,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或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分散风险。对于律师同行而言,此类案件的代理要点在于:固定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薪酬发放凭证等用工事实证据;准确区分录用条件纠纷与劳动关系认定纠纷的裁判逻辑;在仲裁和诉讼中适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人身损害赔偿的竞合选择。
武汉这起实习工伤赔偿案的价值,不在于赔偿数额的高低,而在于它清晰地划出了一条边界:企业不能用一纸实习协议掩盖真实的用工关系,也不能用录用条件的门槛来消解已经发生的用工事实。在校生实习合规,本质上是对企业用工管理精细度的考验。当实习生的身份从“学生”向“准劳动者”滑动时,法律保护的力度也应当同步跟上。这既是对年轻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也是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必要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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