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秋,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结果在本地法律圈引发持续讨论呗。某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聘用的见习安全员李某,入职仅47天,在项目巡查时因脚手架坍塌不幸身亡。企业以“见习期未转正、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按工亡标准支付待遇,仅愿意补偿三个月基本工资。李某家属委托湖北某知名律所代理诉讼,最终法院认定李某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全额支持工亡赔偿请求,含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逾百万元。

这起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它精准切中了近三年劳动争议领域的高频争议点:见习期、试用期与劳动关系成立的边界问题。2023年以来,随着平台经济和新就业形态的扩张,大量企业采用“见习”“实习”“试岗”等名义规避社保缴纳义务,由此引发的工亡待遇纠纷呈上升趋势。武汉作为中部用工大市,此类案件在仲裁和诉讼阶段均保持较高占比。
办案律师在复盘该案时,向同行分享了一个关键细节:企业提供的见习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仅为基础技能培训”,但协议同时规定李某必须每日打卡、穿着公司工装、接受项目负责人直接调度,且其工资由企业财务按月固定发放。这个“名为见习、实为用工”的操作模式,正是当前大量企业规避法律责任的通用做法。
从法律适用角度看,本案的裁判逻辑值得深入拆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同时具备三项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李某虽名为“见习”,但其实际工作、管理方式、报酬支付均符合上述实质要件,法院据此穿透形式外观、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在新业态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中反复强调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有个点得说,该案判决后,湖北省高院在2025年初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汇编中引用了相似裁判思路,明确释放信号: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称上的安排规避工伤保险责任。这一立场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相呼应,实际上将证明“非劳动关系”的举证负担压在了企业端。
对于企业法务和人力资源管理者而言,这起案件提供了三点实务指引。其一,见习期、试用期并非“免罪金牌”,只要满足人身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三个实质维度,无论协议如何命名,均可能被认定劳动关系。其二,工伤保险的强制性不容协商,即便员工入职当天尚未完成社保登记手续,企业也应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补缴,否则一旦发生工亡事故,不仅面临全额赔付,还将承担行政处罚和信用降级风险。其三,建议企业将“用工风险体检”前置到招聘环节,对存在外勤、高空、高危作业的岗位,务必在员工到岗首日完成工伤保险的即时参保操作,避免因行政流程滞后而承担巨额赔偿。
回到李某案的个案叙事中,其家属在庭审后对法官说了一句话:“我们不懂法律,但知道人是在干活时没的。”这句朴素表达,恰恰揭示了劳动法最底层的价值逻辑——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应以形式命名转移,而应以劳动事实为根基。当企业试图用一纸“见习协议”切割责任时,法律用一道判决给出了回答:用工形式可以千变万化,但劳动者的生命权和生存权,始终是司法保护的第一顺位。
这起发生在武汉的工亡待遇纠纷,不仅是一次个案正义的胜利,更是对劳动用工监管体系的一次现实提醒。随着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不断增强,法律规则的适用需要更加敏锐地识别用工实质,而非机械捕获合同名称。对于法律从业者来说,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判决金额的数额,而在于它示范了一种穿透式审查的法律解释方法——在复杂商业安排面前,回归劳动关系的本质,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可靠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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