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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的劳动关系认定

董事、监事的劳动关系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向来充满争议呢。当这一群体遭遇欠薪,又叠加了新就业形态下复杂的用工模式,法律适用与强制执行路径的博弈便显得格外激烈。2023年以来,武汉地区多起涉及董事监事劳动争议的强制执行申请案件,正在悄然重塑企业高管维权与公司治理的边界。


不久前,笔者关注到武汉一家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典型案例。某科技公司为优化治理结构,聘请了外部专业人士担任公司董事及监事,并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通过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明确其职责。双方约定以项目分红作为主要报酬,但未明确固定薪资标准。公司运营两年后陷入困境,欠付该董事监事数十万元的项目分红及垫付的业务开支。当事人遂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确认劳动关系并追索劳动报酬。


董事、监事的劳动关系认定

仲裁阶段,公司抗辩称董事、监事系公司治理机关成员,其与公司之间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委任关系,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抗辩一度得到仲裁委部分支持,认为双方之间缺乏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典型特征。但是,律师团队通过梳理当事人实际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决策、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持续按月领取固定数额的“履职补贴”等证据,主张其工作已远超单纯监督职责,实质上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申请人的请求,确认双方在特定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该案进入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后,更为棘手的问题浮现。公司已处于经营停滞状态,账户资金所剩无几。申请执行人律师并未止步于常规的银行账户冻结,而是敏锐地发现该公司对外享有对一家关联企业的到期应收账款债权。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依法向该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经过多轮谈判与法律施压,关联企业最终将款项直接汇入法院执行款专户,案件得以全额执结。


这个案例的戏剧性在于,它精准踩中了武汉新就业形态下“高管去劳动化”的痛点。很多企业认为,只要不给董事、监事签劳动合同,就能规避社保、经济补偿等用工成本。但法律的天平并非如此简单。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及近年各地高院的审判口径,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实际用工管理”而非“名义称谓”。如果董事、监事实际承担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经营管理职能,受公司规章制度约束,并定期领取具有工资性质的报酬,司法实践普遍倾向于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更深层次的法律观察在于强制执行的路径创新。传统观念中,对公司的执行往往陷入“查不到账、找不到人”的僵局。但武汉这起案件提示我们,新就业形态下的企业往往采用集团化或关联交易模式,资金流隐藏在复杂的合同网络中。申请执行人若仅依赖网络查控系统,极易错失隐形财产。律师通过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审计报告、银行流水及关联合同,锁定应收账款这一“未来债权”,并利用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到期债务”制度实现跨越式追索。这不仅是技术性的程序胜利,更是对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有力补强。


对企业法务与合规管理者而言,此案的启示是明确的。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中心主义”并不意味着劳动法可以退场。最高法在多个指导性案例中反复强调,对规避劳动法律的行为应予以穿透式审查。与其在争议发生后陷入被动,不如在聘任董事、监事之初即明确法律关系性质。若确实属于劳动用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若属于纯粹的委任关系,则需在书面协议中清晰界定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与退出机制,避免因约定不明而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从武汉到全国,这场关于“董事监事劳动权益”的讨论远未落幕。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不应成为剥夺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借口。法律的智慧在于区分“形式合规”与“实质公平”。当执行申请书的法槌落下,回响的不仅是司法权威,更是对劳动者尊严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双重守望。对于正处转型期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既是一场合规的考验,也是一次治理升级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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