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业务领域>>劳动用工

见习期迷雾:一场劳动关系认定的“罗生门”

见习期,一个在企业用工实践中频繁出现,却又在法律条文中语焉不详的词汇。它既不像试用期那样有《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制,也不像学徒期那般带有浓重的历史色彩。当一名劳动者在“见习期”内被终止合同,围绕其身份是“学生”还是“员工”的博弈,往往成为劳动争议的胜负手。在武汉东西湖区,一起由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典型案例,将这笔“糊涂账”算得明明白白,其裁决结果对于所有依赖“见习”名义吸纳人才的企业而言,无异于一记振聋发聩的警钟。


案情的起点极具普遍性。2024年初,刚拿到毕业证的应届生小林入职了东西湖区一家从事跨境电商的科技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见习协议》,约定期限为六个月,并特别注明“见习期内双方均可随时解除本协议,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小林对此并未多想,在他看来,“见习期”但是是企业对新人的一种称呼。但是,四个月后,公司因业务线收缩,决定终止与小林的合作,仅支付了当月的见习补贴,未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小林不服,随即向东西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主张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方则抗辩称,小林入职时尚未取得毕业证,身份是“在校学生”,双方建立的是民事性质的见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故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精准地刺中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核心难点:就业见习与事实劳动关系的边界究竟在哪里?代理此案的律师在查阅小林材料时发现了一个关键细节——小林在入职前一个月已完成全部课程学分,仅差毕业论文答辩,学院出具的《就业推荐表》上明确载明其“可随时到岗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小林入职后,完全接受公司的考勤管理,其工资虽名为“补贴”,但发放周期、计算方式与公司其他正式员工无异,且其工作属于公司核心运营环节,而非观摩学习性质。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在庭辩中精准引用了人社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的管理规定,指出该制度旨在为“未就业毕业生”提供过渡性岗位,其核心特征在于政府补贴与基地认定。而本案中,公司并非政府认定的见习基地,亦未申领见习补贴,小林的劳动完全是为公司创造经营性价值。基于此,仲裁委采信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认定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鉴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小林不符合录用条件,其单方终止行为被定性为违法解除,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共计四万六千余元。


这则案例的价值,远超小林个人的维权胜利。它拨开了“见习期”的重重迷雾,向企业界传递出清晰而严苛的信号:法律不看协议的名字,只看用工的实质。倘若企业打着“见习”的旗号,行使着“用工”的实质,却企图规避《劳动合同法》项下的缴纳社保、支付补偿等义务,那么将面临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巨大法律风险。对于劳动者而言,这则案例亦是一份极具说服力的“避坑指南”——若你已毕业或即将毕业,日常工作与正式员工无异,即便手上拿的是“见习协议”,也绝不意味着你丧失了主张劳动权益的资格。


实际上,各地高院近年发布的典型案例已逐步确立“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原则。从杭州到深圳,从北京到武汉,法院系统对用工关系认定的口径趋于统一:凡是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均应认定为劳动关系。这种司法导向的趋同,无疑给那些试图钻法律空子的企业敲响了丧钟。


见习期迷雾:一场劳动关系认定的“罗生门”

当“见习期”不再是法外飞地,用工关系回归其真实本貌,这不仅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刚性守护,更是对市场竞争秩序的一种净化。对于站在毕业季十字路口的年轻人来说,明晰这份权利的边界,便是踏入职场的第一堂必修课;而对于企业管理者而言,摒弃投机侥幸,回归合规用工的正途,才是基业长青的护城河。法律虽不言语,却总在关键时刻,用一纸裁决厘清是非,荡涤尘埃。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xinhaolaw.com/laodongyonggong/468.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500717393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