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科技型企业在招聘核心岗位时,将股票期权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筹码呗。但是,当期权激励与试用期制度发生碰撞,劳动争议往往呈现出比普通薪资纠纷更为复杂的法律图景。武汉作为中部地区科技创新重镇,此类争议在劳动监察与仲裁实践中已非孤例。
一起由武汉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典型案例,颇能说明问题的复杂性。某光谷科技公司在2023年以“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为由,解除了与算法工程师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在入职时签署的录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转正后可获得公司授予的1万股限制性股票期权,分四年归属。但是该公司《员工手册》同时规定,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有权在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补偿。李某在试用期第六个月被解除合同后提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并要求赔偿期权预期收益损失。
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其一,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在试用期解除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证明义务;其二,期权预期收益是否属于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以及能否作为违法解除的赔偿项目。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录用条件”必须明确、具体、可量化,且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该公司仅提供了部门主管的主观评价表,缺乏客观考核标准与李某确认的考核记录,无法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据此,仲裁庭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裁决支付赔偿金。
至于期权损失,仲裁庭采取了审慎立场:期权授予附有“转正后”这一生效条件,李某尚未转正,期权尚未实际授予,不属于已确定的劳动报酬,故未支持其期权收益赔偿请求。但仲裁庭同时指出,若录用通知书中的期权承诺被认定为缔约过失或信赖利益损失,劳动者可另循民事诉讼途径主张权利。
这一裁决结果,对企业与劳动者均具有警示意义。对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并非“任意解除期”。武汉劳动监察部门在近年的执法检查中,已将试用期解除的合法性作为重点核查事项,尤其关注企业是否建立并公示了明确的录用条件与考核标准。对于涉及期权激励的岗位,企业更应在录用通知书中精确界定“转正”与“期权授予”之间的法律关系,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后续争议。
对劳动者而言,此案提示了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风险:期权激励的兑现高度依赖于劳动关系的持续稳定。在签署包含期权条款的录用文件时,应重点关注期权的授予时点、归属条件、离职处理方式等核心条款,必要时可要求企业以补充协议形式明确试用期考核的具体标准与程序。一旦发生争议,期权损失虽未必能在劳动仲裁中获得支持,但可通过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缔约过失责任等路径多维度维护自身权益。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武汉作为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所在地,劳动监察与仲裁机构近年来在处理新型用工争议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期权争议的频发,实质上反映了传统劳动法律框架与新型激励模式之间的张力。无论是企业法务还是劳动法律师,都应当意识到:试用期风险防范的核心不在于“如何解除”,而在于“如何设定”——设定清晰的录用条件、设定可量化的考核标准、设定权责对等的激励条款。唯有将合规端口前移,才能在激励人才与控制风险之间找到真正的平衡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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