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业务领域>>人力资源

劳动能力鉴定遭遇“程序空转”,武汉试用期辞退与社保补缴的合规迷局

当一位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辞退,随即在劳动能力鉴定环节陷入僵局,又牵出社保补缴的历史欠账,三者叠加,往往构成劳动争议中最具张力的场景。笔者近期接触的武汉某科技公司一案,正是这一复杂局面的缩影。该案最终由当地一家知名律所代理,历经仲裁与一审,其间的法律博弈与裁判逻辑,值得每一位企业法务与人力资源从业者细读。


案件的基本脉络并不复杂。2024年初,武汉某初创科技公司录用了一名软件工程师王某,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入职仅六周,王某因腰部旧疾复发住院,出院后向公司提交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张其在试用期工作期间因久坐与高强度加班导致病情加重,构成工伤。公司则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在王某住院期间单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停缴社保。王某随即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并补缴入职前两年在另一家关联公司工作期间漏缴的社保——他声称,该关联公司与现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劳动能力鉴定遭遇“程序空转”,武汉试用期辞退与社保补缴的合规迷局

仲裁阶段的焦点,迅速集中在两个核心争议上。其一,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出具,公司能否径行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员工?其二,关联公司期间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于是要求现公司补缴更早时期的社保?代理公司的律师团队在检索近三年司法判例时发现,武汉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在类似案件中已形成倾向性意见:若劳动者因伤病正处于鉴定或治疗阶段,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必须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仅凭“绩效未达标”或“主观评价”等模糊理由,难以获得支持。该团队随即调整策略,从王某入职时隐瞒既往病史、且其岗位存在明确的身体健康要求这一细节切入,组织证据。


庭审中,律师出示了王某入职时签署的健康状况声明,以及公司岗位说明书中对“需长时间站立调试设备”的明确描述。同时,针对社保补缴请求,律师提出关键抗辩:王某所称的关联公司虽为同一实际控制人,但两家公司系独立法人,且王某在关联公司的工作属项目外包性质,并无连续派遣或调任记录,不应适用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这一抗辩直接动摇了王某主张补缴两年社保的请求权基础。


最终,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认定公司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前解除合同程序存在瑕疵,但驳回了其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转而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对于社保补缴,仲裁委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仅支持现公司补缴王某入职后六周内的社保,对关联公司期间的补缴请求不予受理。这一结果在行业内引起关注——它既未完全倒向劳动者“鉴定期间不得辞退”的绝对保护,也未认可企业“试用期可任意解除”的粗放管理,而是确立了更为精细的裁判尺度。


武汉试用期辞退案件中,劳动能力鉴定与社保补缴的交织,本质上是企业与劳动者在信息不对称下的博弈。对企业而言,此案的启示有三:一是试用期解除必须“事由前置”,即辞退所依据的“不符合录用条件”需在招聘时明示、书面化,且评判标准应客观可量化;二是在劳动者处于伤病、鉴定等特殊状态时,应依法履行通知工会、听取申辩等程序,避免因程序违法导致实体权利落空;三是关联企业用工应建立清晰的边界,避免混同用工引发社保年限连续计算的连锁风险。


对劳动者而言,该案则提示了维权路径的选择智慧。劳动能力鉴定虽是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但并非“免死金牌”,若确因自身隐瞒健康状况导致录用条件不满足,仍可能承担不利后果。而社保补缴的年限计算,并非简单“换公司即可连续”,需要审查是否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指派、调转或混同用工”,否则只能对入职后的断缴主张权利。


劳动能力鉴定纠纷、试用期辞退与社保补缴,三者在武汉的司法实践中已不再是孤立议题。该案裁判所体现的“平衡保护”理念,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医疗期内不得无过失辞退的立法精神一脉相承,但又对“试用期”这一特殊期间内的解除规则作出了细化回应。对于企业而言,与其在争议发生后疲于应对,不如在入职环节完善健康告知审查与岗位匹配评估,在用工过程中规范社保缴纳台账,方能在劳动合规的赛道上行稳致远。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xinhaolaw.com/renli/136.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500717393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