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劳动争议案件罢了。案件的核心矛盾并不复杂:职工杨某在建筑工地受伤后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但与用工单位之间仅存在一份通过第三方平台签署的电子劳动合同,且该合同是否有效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直接影响到后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标准与支付主体。这起案件折射出数字用工时代劳动权益保障的新难题,也暴露了部分企业在电子签约实践中存在的合规漏洞。
杨某于2022年3月经老乡介绍进入武汉某装饰工程公司承接的项目工地从事泥工工作。入职时,班组长让杨某用手机扫描了一个二维码,在未经仔细阅读的情况下完成了“入职登记”和一份电子合同的签署。2023年1月,杨某在搬运材料时从脚手架跌落,导致腰椎压缩性骨折。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八级伤残。但是,在追索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时,公司主张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协议”而非劳动合同,且电子签名并非杨某本人操作,试图否认劳动关系,仅同意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部分费用。
杨某委托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案。代理律师在梳理证据时发现,所谓的电子劳动合同存在多处硬伤:合同签署页面未展示完整条款,仅有“已阅”勾选项;电子签名时间与杨某手机定位记录存在明显偏差;最关键的是,合同文本中夹杂了“自愿放弃社保”的条款。律师随即向仲裁委提交了电子合同后台数据调取申请,并申请对电子签名的可靠性进行鉴定。仲裁阶段,公司辩称电子合同经杨某授权班组长代为操作,应属有效。仲裁委认为,根据《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可靠的电子签名需满足专有性、可控性和不可篡改性,而本案中的签名由他人代操作,无法证明系杨某本人真实意愿,且“放弃社保”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电子合同整体效力存疑。
案件进入一审后,法院进一步查明,该第三方电子签约平台并未对签署人进行实名认证,仅通过手机验证码即完成签署流程。法院指出,依据《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的相关要求,电子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签名方式,确保签署主体的身份真实、意愿真实。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公司支付杨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共计28万余元。公司上诉后,武汉中院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的价值在于,它清晰划定了电子劳动合同效力认定的司法审查边界。首先呢,电子形式本身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是签署流程必须满足《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电子签名”的要求。实践中,不少企业为图便捷,省略实名认证、意愿校验等关键环节,导致电子合同在争议发生时难以被采信。第二点,即便电子合同形式有瑕疵,只要劳动者能通过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言等证据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其工伤待遇请求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计算基数为本人工资,若企业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则全部待遇由企业承担,这一责任不因合同形式而转移。

对于企业而言,这起案件敲响了合规警钟。电子劳动合同并非简单的“线上签字”,而是需要嵌入身份核验、意愿确认、数据存证等完整技术闭环。尤其在建筑、外卖、网约车等用工流动性大的行业,若试图以“电子形式”掩盖“规避劳动关系”的实质,不仅无法达到目的,反而会在仲裁和诉讼中处于被动。对于劳动者,尤其是工伤职工而言,在签署电子文件时应留存截图、录屏等操作痕迹,一旦发生争议,这些细节往往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关键证据。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武汉这起案件与近年来各地涌现的电子劳动合同纠纷形成呼应。2023年人社部发布《电子劳动合同订立指引》后,电子签约在人力资源领域加速普及,但司法实践对电子合同效力的审查标准尚未完全统一。部分法院倾向于严格审查签署流程,部分则侧重考察双方实际履行行为。这种差异意味着,用人单位不能将电子合同视为“免责工具”,而应将其纳入整体合规体系,确保签约流程与用工管理相互印证。
回到杨某的个案,28万元的工伤待遇最终得以执行,得益于律师对电子证据的精准质证和法院对事实劳动关系的穿透式审查。但并非每个工伤职工都能如此幸运。当数字技术重塑用工形态,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也应同步升级。电子劳动合同的效力争议,本质上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诚信问题——企业是否真诚地履行用工责任,劳动者是否被赋予平等的缔约能力。只有在制度层面不断细化电子签约的合规标准,在司法层面坚持实质审查优于形式审查,才能让每一次“扫码签约”都不再成为权益的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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