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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成纠纷牵出就业歧视 一场胜诉背后的双重制度突围

“底薪两千,提成上不封顶。”这样一句招聘广告里的常见话术,在武汉某销售型公司的人力资源主管张琳(化名)看来,本应是吸引人才的橄榄枝。但是,2024年春天,当她把一位四十岁、曾有大厂管理经验的求职者王强(化名)拒之门外时,那句“我们只要三十五岁以下的,这是公司对团队活力的要求”,却成了此后一系列法律风波的起点。王强并未就此作罢,他不仅起诉了公司的就业歧视,还顺藤摸瓜,把入职前谈好的提成方案在离职时被单方面作废的旧账一并翻出。这场看似普通的劳动纠纷,最终演变为湖北省内罕见的“歧视+提成”双案并诉,并在一家本地精品律所的代理下,于2025年二审终审中双双胜诉。


案件的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两处。其一,关于就业歧视的认定。武汉某区劳动仲裁委及一审法院最初均认为,招聘环节的年龄限制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除非有证据证明存在“系统性排斥”,否则难以构成违法。但代理律师、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的陈默团队,抓住了一个极易被忽略的细节:公司内部的《招聘面试评分表》中,有一栏明确标注“年龄超限扣5分”,且该表格在数轮面试中反复使用,形成了固定化的筛选机制。律师据此援引《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及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的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中的“不得对劳动者实施不合理差别对待”原则,主张该公司的年龄门槛并非基于岗位真实需求的“合理区别”,而是带有概括否定性质的歧视。二审法院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其构成就业歧视,判令公司向王强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


其二,提成纠纷的法律适用更为复杂,也更具有行业示范意义。王强入职时与销售总监口头商定,按其促成的大客户合同金额的8%计提及成,但双方签署的书面劳动合同中仅写了“以公司薪酬制度为准”。离职时,公司援引其内部《销售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中“业务提成须以回款到账后发放,离职员工仅发放已回款部分的50%”的条款,拒绝支付其离职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完全回款的提成约21万元。陈默律师没有简单纠缠于“口头约定是否有效”,而是另辟蹊径,梳理了该公司过去三年对其他离职销售人员的同类支付记录,证明在实际操作中,公司从未严格执行过“回款到账后发放”这一规定,对在职员工均是在合同签约当月即预发提成。这一证据链击中了用人单位“选择性执行内部制度”的软肋。法院最终认定,该内部规定在涉诉期间未获平等适用,且其排除了劳动者在离职后基于已付出劳动所应获得的报酬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关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该条款对劳动者不发生效力。据此,二审改判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提成差额及逾期利息。


这场胜诉,在行业内激起的涟漪远超出个案本身。对广大企业法务而言,这则案例提供了两条清晰的合规红线:一是招聘流程中任何量化的“年龄、性别、地域”等打分项,哪怕仅作为内部参考,也可能被认定为歧视的物化证据;二是内部薪酬制度若长期“选择性适用”,则其合法性将大打折扣,尤其在涉及离职结算时,法院更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基于既往劳动给付的合理预期。


提成纠纷牵出就业歧视 一场胜诉背后的双重制度突围

而对于律师同行,此案最值得玩味之处在于,代理律师将两个看似独立的案由巧妙串联——以招聘歧视的“性格证据”来佐证公司管理制度的主观随意性,又用提成支付的双重标准反推其用工理念的失范。这种交互印证的法律叙事,使得争议焦点从单一的“钱是否该给”升维至“这家企业是否在以不诚信的方式治理员工”。


当王强拿到终审判决书时,距离他最初投出那份简历已过去两年。他在写给代理律师的感谢信中说,他要的从来不只是那二十一万块钱,而是想知道这个社会是否还认一个朴素的道理——年轻时你为公司拼过命,年长时就不该被当作过期的螺丝钉随意拧下。这场围绕提成与歧视的双重博弈,其最终裁决恰好托住了这个底线。在灵活用工与人口结构变迁交织的当下,此案无疑为那些仍在暗处设限的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法律的红线,永远比企业自认为的“用人弹性”更为坚实。


就业歧视; 内部制度效力; 劳动合规; 律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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