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冬,一位在制造业企业担任质量主管的工程师李某,因工伤旧伤复发被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啊。他按规定提交了三甲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休假建议,企业却以“旧伤复发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批准病假,并在他返岗后以“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更耐人寻味的是,时值年终,企业不仅拒绝支付当年度年终奖,还主张李某“因违纪被开除,无权索取奖金”。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解除违法、支付赔偿金及年终奖。案件经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企业支付李某违法解除赔偿金、年终奖差额及医疗期工资共计21.6万元,并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
这一案例并非孤例。近三年,随着灵活用工和绩效薪酬制度的复杂化,“旧伤复发认定”“年终奖支付条件”“违纪解除与奖金资格”三者交织的争议频发,成为法律圈与媒体圈反复讨论的高频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发布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病假审批,不得设置超出法律规定的实质性审查门槛,更不得以此变相惩罚劳动者。而年终奖的性质认定,亦从传统的“企业自主福利”逐步转向“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这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高院的裁判指引中均有体现。

回到李某案。仲裁阶段,企业辩称李某提交的休假建议仅系“建议”,并非强制休假,故李某未打卡属于旷工。仲裁庭在审查证据时发现,李某既往工伤记录清晰,医院诊断明确载明“陈旧性损伤急性发作,建议休息”,且企业HR在微信沟通中曾回复“你这种情况公司不认”,这一细节成为认定企业恶意的重要佐证。仲裁庭认为,企业对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休假申请,仅有形式审查权,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诊断虚假或职工存在欺诈,否则应予以批准。企业擅自将“建议休息”曲解为“非强制”,并以此认定旷工,缺乏法律依据。
更为关键的是年终奖部分。企业《员工手册》规定,“年度奖金发放前已离职(含因违纪被解除)的员工,不享有当年奖金”。李某则主张,其系在12月20日被单方解除,此前已完整履行全年11个月零20天的工作职责,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B+(达标)。法院审理认为,年终奖兼具激励与劳动对价双重属性。若劳动者已完成年度主要工作,且离职原因非因自身过错,企业以“发放前不在册”为由一概剥夺奖金,实属显失公平。在调解阶段,法官参照当地同类案件裁量尺度,以李某全年实际工作时间折算年终奖比例,并叠加违法解除赔偿金后,促成双方达成前述调解协议。
这一调解结果背后,折射出司法实务对“旧伤复发认定争议”与“年终奖支付资格”两项问题的态度收敛。一方面嘛,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期间的病假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复函,应视同工伤医疗期,用人单位须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发放。企业若以“与工作无关”为由拒绝批准,进而以旷工解除,不仅构成违法解除,还需承担赔偿金乃至精神损害赔偿的风险。从另一方面说嘛,关于年终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最高法民再203号判决中已确立“比例折算”原则,即只要劳动者非因严重过错被解除,且完成年度核心工作,其年终奖请求应予支持。该判决虽非指导性案例,但在各级法院裁判中被广泛援引。
对劳动者而言,此案带来的启示是:遭遇旧伤复发时,务必留痕——包括历次工伤认定决定书、复诊病历、与主管沟通的聊天记录。若企业以“不认”回应,切勿自行离岗,应通过EMS邮寄病假申请并保留回执,避免落入“旷工”陷阱。对企业而言,年终奖条款的设计不应成为“惩罚工具”。合理的做法是:明确奖金考核周期、发放条件与比例计算方式,并区分“因过错被解除”与“非过错离职”的不同处理,以免条款被认定无效。
案件以调解落幕,但争议并未终结。在劳动力市场波动加剧的当下,旧伤复发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年终奖作为年度劳动价值的浓缩回报,更承载着劳动者对职业尊严的朴素期待。调解书上的数字或许能解决个案的经济赔偿,却无法消弭制度设计中的结构性失衡。唯有从工伤认定程序的优化、病假审批标准的清晰化、年终奖性质的法律定纷,以及企业合规文化的深耕四端共同发力,方能将争议化解于裁判之前。但愿这一起21.6万元的调解案,能成为一剂唤醒用人单位人文关怀的药引,而非仅仅停留在裁判文书网的一个注脚。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xinhaolaw.com/xszx/37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