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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受伤,谁为“准劳动者”兜底?从一起护理假纠纷看实习生权益保护

每年盛夏,数以百万计的高校学生涌入企业呢。他们被称为“准劳动者”,却常常游走在劳动法律保护的边缘。一张实习协议,究竟是民事委托的凭证,还是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当一名在校生在实习期间受伤,需要家人陪护,而企业以“你不是正式员工”为由拒绝批准护理假时,一场围绕身份认定与权益边界的博弈就此展开。


江岸区某制造企业的一起纠纷,为这个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注脚。2024年初,武汉某高校机械专业大三学生小李,经学校推荐进入该企业进行为期六个月的生产实习。实习协议明确约定:小李不享受正式员工福利待遇,企业仅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但是,实习第三个月,小李在操作冲压设备时,因未完全熟悉安全流程,左手食指被压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治疗期间,医生建议小李需家人陪护两周。小李的母亲从外地赶来,向企业申请护理假。企业人事部门回复称,“实习协议非劳动合同,你既不是正式员工,也未参加生育保险,更不适用《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关于护理假的规定”。企业甚至提出,小李若想获得赔偿,应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与企业无关。


在校生实习受伤,谁为“准劳动者”兜底?从一起护理假纠纷看实习生权益保护

小李的家属随即委托了当地一家在劳动法领域颇有建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介入后的第一步,并非直接起诉,而是梳理小李与企业的法律关系。这是本案的胜负手。


代理律师发现,实习协议虽名为“实习”,但其中约定了固定的劳动报酬、考勤制度、岗位职责,且小李完全接受企业的日常管理。这完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更重要的是,小李的实习属于学校教学计划的一部分,但学校并未提供任何劳动保护条件,设备操作与安全生产责任完全由企业承担。


律师进一步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一则典型案例——某职业学院学生与企业签订顶岗实习协议,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理由是“实习学生接受企业劳动管理,从事企业业务组成部分,并获得劳动报酬”。这一判例确立了一个重要标准:实习身份并非劳动关系的“挡箭牌”,关键看实质用工状态。


有了这一法律逻辑支撑,律师迅速启动工伤认定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申请工伤认定并不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为前提,事实劳动关系同样适用。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小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随后,律师代表小李向企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因家属护理产生的护理费。


庭审中,企业仍坚持认为实习关系应适用《民法典》合同编,而非劳动法。律师指出,小李的实习并非简单教学观摩,而是全流程投入生产。他每天八小时在岗,接受班组长考核,领取月度绩效,其工作与正式工人无异。若仅因“学生身份”而排除其劳动法保护,无异于让企业以极低成本使用劳动力,再将事故风险转嫁给无任何保障的实习生,这显然是法律公平正义所不容的。


最终,仲裁委及一审法院均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小李与企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裁决企业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及护理费用共计约十七万元。该案在武汉江岸区劳动法实务圈引发不小震动,许多企业重新审视了自家实习协议的风险条款。


这起案件带来的启示是多维度的。对企业而言,与在校生签订实习协议时,若安排其从事实操性生产任务,则应主动排查用工风险。与其在事后争辩身份,不如事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或者至少为实习生购买足额的雇主责任险。一些头部企业已在实习协议中明确约定工伤赔偿标准,但这仅仅是合同性给付,无法替代法定强制性义务。


对在校生及其家庭而言,实习期间若发生伤害,切勿因“没有签劳动合同”而轻易放弃维权。应第一时间收集考勤记录、报酬支付凭证、工作安排通知等证据,并可在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自行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很多实习生不知道,工伤认定申请并非只能由单位提出,个人也有权独立申报。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护理假争议只是表层切口。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早已从“看名分”走向“看实质”。一份名为“实习”的协议,无法掩盖其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的本质。当实习生被要求服从管理、逐月考核、按劳取酬,他们就已经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法律之所以作此认定,不是因为同情弱者,而是因为市场经济的信用体系依赖对每一次真实劳动付出的尊重。


血汗钱必须被看见,流血伤必须被兜底。一名实习生的伤情,或许不足以动摇行业规则,但它足以提醒每一个企业:无论名为什么,只要你在使用他人的劳动,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这种责任意识,正是劳动法律赖以存在的基石,也是社会文明得以延续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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