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事业单位改革持续深化,编制内外用工边界日益模糊,聘用合同纠纷数量随之攀升罢了。武汉作为中部地区教育和医疗资源重镇,高校、公立医院、科研院所密集,围绕聘用合同解除引发的争议屡见不鲜。其中,违法辞退问题格外突出——部分事业单位在人事管理惯性下,沿用旧有行政思维处理聘用关系,忽视合同约定与法定程序,最终在仲裁或诉讼中付出高昂代价。这类案件不仅关乎个案的公平正义,更折射出事业单位用工合规体系的系统性短板。
武汉某部属高校与教师李某的聘用合同纠纷,是近年来该领域极具代表性的案例。李某2015年入职该校,签订五年期聘用合同,约定岗位为教学科研岗。2020年合同到期前,学校启动聘期考核,李某因一项横向课题经费到账延迟,被认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科研经费指标。校方据此作出“考核不合格、不再续聘”的决定,并停发其当年度年终绩效。李某提出异议,认为经费延迟系合作方财务流程所致,且合同并未将“经费到账时间”作为考核硬性节点,学校实质上是单方解除聘用关系,构成违法辞退。协商无果后,李某委托律师提起人事仲裁。
代理律师在梳理证据时发现关键突破口:学校据以考核的《聘期考核办法》系2019年修订,而李某的聘用合同签订于2015年,合同附件中明确约定的考核标准与2019年版办法存在实质性差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精神,聘用合同变更应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单位不得以事后制定的内部规章加重受聘人员义务。仲裁庭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学校单方适用新考核办法并据此终止聘用关系,缺乏合法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最终裁决学校支付违法解除聘用合同赔偿金,并补发被扣绩效。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维持仲裁结论。此案在武汉高校圈引发广泛讨论,不少人事干部坦言,过去对“合同到期不续聘”的法律性质存在严重误判,以为到期自然终止便无风险,实则忽略了对“终止条件是否成就”的实质审查。
从法律定性看,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虽带有一定人事管理色彩,但其本质仍属合同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明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这意味着,违法辞退的认定标准——包括解除事由是否法定或约定、程序是否正当、证据是否充分——与一般劳动争议并无二致。实践中,事业单位常见的合规漏洞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考核标准随意变更,以新规溯及旧合同;二是解除程序缺失,不送达书面通知、不告知申辩权利;三是岗位调整未经协商,以“调岗”逼迫离职。这些操作在劳动争议中几乎必然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单位需承担赔偿金乃至恢复关系的法律后果。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许多事业单位尚未建立与聘用制相匹配的用工合规体系。传统编制管理强调行政隶属与服从,而聘用合同强调平等协商与契约严守,两种逻辑的冲突在解除环节集中爆发。武汉某三甲医院曾因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即停发一名护理人员工资并办理停保,被仲裁认定违法解除,赔偿金额达二十余万元。类似案件反复出现,说明合规体检不应是出事后的应急补救,而应成为事业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常态机制。

用工合规体检的核心,在于对聘用合同全生命周期进行法律风险排查。入职阶段,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岗位职责、考核标准、解除条件是否明确且合理;履职阶段,关注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向受聘人员公示,调岗调薪是否有合同或制度依据;退出阶段,重点核查解除事由的证据链是否闭合、程序是否履行、文书是否规范。对于武汉地区高校和医院而言,还需特别注意编制内外人员分类管理带来的差异化风险——编制内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可能涉及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双重认定,编制外人员则更直接适用劳动合同法,处理路径截然不同。
违法辞退的代价远不止赔偿金。对事业单位而言,败诉案件会削弱人事管理的公信力,影响人才引进与队伍稳定;对受聘人员而言,违法辞退往往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突然中断,尤其在学术和医疗领域,年龄与资历的窗口期一旦错过,损失难以用金钱衡量。正因如此,法律对违法解除的规制才显得格外必要——它不仅是事后救济,更是对单位用工行为的常态化约束。
从武汉的实践看,事业单位用工合规正在从边缘议题走向管理核心。越来越多单位开始聘请专业律师开展合同文本审查、规章制度合法性评估和人事干部专项培训,这是积极信号。但合规不是一纸意见书,而是嵌入日常管理的决策习惯。每一次考核、每一次岗位调整、每一次合同续签或终止,都应当经过法律逻辑的检验。唯有如此,才能避免“考核不合格”成为违法辞退的挡箭牌,也才能让聘用合同真正回归契约本质,在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建立起稳定、可预期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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