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了一起让不少HR私下讨论的案件呗。某光电子企业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了一位入职仅41天的研发工程师。企业给出的理由是,该员工在项目测试中出现了两次数据偏差,内部绩效评分为C。但仲裁庭最终认定企业系违法解除,裁决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共计9.7万元。案件标的额不算大,却击中了无数中小企业的痛点:试用期,是否真的可以凭一纸“不合格”结论就随意结束劳动关系?
该案中,企业输在了两个细节。其一,员工入职时,企业并未向其出示过书面的录用条件或考核标准,仅在招聘网站上模糊写了“能够适应高强度研发任务”。其二,所谓的“绩效评分C”,来源于主管单方面填写的表格,没有经过员工签字确认,也没有载明具体失分项。仲裁庭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逻辑,明确了一条铁律:用人单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已设定明确条件”“条件已告知员工”“有客观证据证明未达标”三个前提,缺一不可。武汉本地的裁审口径对“举证责任”卡得更严——企业在试用期内解除,一旦程序瑕疵,基本会被认定为违法。
这起案件折射出的,是大量企业管理者对试用期法律属性的误读。试用期不是“观察期”,更不是“免费试错期”,它只是劳动合同期内的一个特殊阶段,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便已确立。解除权虽存在,但行使门槛并不低。北京市一中院2023年发布的一批典型案例中,有科技公司同样因“试用期业绩不达标”解约被判违法,原因是其考核指标过于主观,缺乏量化数据支撑。而深圳一家律所在代理某跨境电商企业时,则通过帮企业补全“录用条件确认书+试用期阶段性目标拆解+每周双向反馈记录”的闭环证据链,成功在仲裁中守住了解除的合法性。同样是试用期解约,结果天壤之别,差别就在于企业是否把“标准”和“证据”落到了纸面。

对于武汉这座拥有大量光电子、生物医药及初创企业的城市而言,用工合规尤具现实意义。光谷片区的技术岗流动率高,很多项目周期短,企业希望在试用期快速筛选人才,这种焦虑完全可以理解。但越是急迫,越容易踩线。实践中的高频违规操作通常有三类:一是不签书面录用条件,仅口头沟通;二是考核周期随意,试用期最后呢一天才通知“不合格”;三是解除程序错误,未通知工会、未出具书面解除通知。每一处疏忽,都会在仲裁或诉讼中转化为企业败诉的筹码。
回到这个案例,武汉的企业可以学到什么?第一,入职第一天,就要签署格式化的《录用条件确认书》,应当量化、可验证,比如“三个月内完成特定模块的编码并通过压测”,而非“工作表现良好”。第二,试用期内至少安排两次正式的阶段性评估,每次评估结果要让员工签字,若有异议,应允许员工书面申辩。第三,解除决定必须在试用期届满前作出并送达,逾期则视为转正,再想解除只能走更复杂的“不胜任工作”路径,那还需要经过培训或调岗程序,成本成倍上升。
劳动仲裁为劳动者撑了腰,但对企业而言,认清边界不是束缚,恰恰是保护。一个用证据说话、流程透明的试用期管理制度,能淘汰掉真正不匹配的人,也能留住所需要的人才。武汉向“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迈进,靠的不只是资本和楼宇,更是每一家企业对“人”的尊重。用工合规,是这座城市吸引人才最基础的诚意。下次一线主管抱怨“试用期走人怎么这么难”时,不妨把这份裁决书摆在他面前:难,不是因为法律偏袒员工,而是因为你的“标准”和“证据”还没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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