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武汉某互联网公司女销售总监李女士在休完产假返岗后,向公司提出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享受每年10天的育儿假。公司HR答复称,育儿假属于“福利性假期”,公司规章制度未予规定,且李女士的岗位实行“底薪+高额提成”的薪酬结构,休假期间没有业绩产出,故只能按底薪发放休假工资,提成部分不予计算。李女士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同年3月,该公司以李女士“连续三个月未完成销售指标”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李女士随即委托湖北地区一家在劳动法领域深耕多年的律师事务所提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索育儿假期间的提成工资差额及未休育儿假的折算补偿。
该案的核心争议,表面上是育儿假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实质上则触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中长期存在的两个“模糊地带”:一是地方性法定假期与企业用工自主权之间的效力位阶,二是以业绩提成为主要收入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期间的薪酬保障规则。代理律师在梳理证据时发现,该公司在2022年制定的《员工手册》中虽未列明育儿假,但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员工依法享有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各类假期”,而销售部门的内部考核细则却另附条款,将“全勤参与客户跟进”列为提成发放的前提条件之一。这两处内部规定的冲突,恰恰为案件提供了关键突破口。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精神,育儿假属于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的法定权利,不因企业规章制度未载明而消灭。公司内部考核细则中关于“全勤参与”方能获取提成的约定,在性质上属于变相限制女职工依法休假的权利,该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关于工资计算,仲裁委采纳了代理人提出的“提成工资属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可预期的劳动报酬”之观点,认为在计算育儿假工资时,应以休假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含提成)为基数,而非仅以底薪为准。最终,仲裁裁决支持了李女士关于育儿假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7.6万元的请求,并责令公司补足未休育儿假的折算待遇。
这起案件在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系统内引发不小反响,其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一个被众多企业误读的规则:提成工资并非“多劳多得”的纯激励性收入,在劳动者因法定事由未能提供劳动时,只要其具备正常的业绩获取能力与既往稳定的收入水平,用人单位便不能以“未产生业绩”为由将休假成本转嫁给劳动者。实践中,不少销售型企业将提成设计为“按回款计提”,一旦员工休假便归零,这种做法在司法审查中极易被认定为对女职工权益的实质性剥夺。武汉作为中部商业重镇,销售、咨询等强提成制岗位占比较大,此类争议的裁判口径,事实上为大量育龄女性职业群体划出了一条可预期的保障底线。
从更宏观的层面审视,该案折射出当前女职工权益保护从“底线型”向“发展型”转变的趋势。过去几年,各地陆续出台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的地方立法,但制度善意能否落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劳动争议裁审机构如何诠释“工资”的内涵。若仅将法定假期期间薪酬限定为固定工资,则高提成岗位的女职工将陷入“休假即返贫”的窘境,育儿假便沦为纸面权利;反之,若承认浮动薪酬的可期待性,则意味着企业需承担更精细的成本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设计义务。这对企业法务与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制定销售考核办法时,须预留法定假期影响业绩的豁免条款,而非简单以“未达指标”行使单方解除权——后者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缺乏合理性论证而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而言,此案的另一个启示在于证据构造的层次感。代理方并未纠缠于公司制度的文本表述,而是将《员工手册》的总则条款、销售考核细则中的冲突规定以及李女士过往十二个月的提成发放记录进行体系化组合,证明了其业绩能力的稳定性,从而击破了公司关于“休假期间无提成可保”的抗辩。这种从单一条文对抗上升到薪酬结构整体解释的论证方法,值得在处理同类女职工工资争议时借鉴。
育儿假制度的初衷,是让育龄父母在职业黄金期不必为养育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当一名女性销售总监在孕期与产后依旧能够凭借专业能力获得高额提成时,法律便应当守护她休养期间的那份正当预期。本案裁决的示范价值,不在于一个具体的赔偿数额,而在于确认了这样的原则:企业的商业逻辑不能凌驾于法定的生育保障之上,提成工资本身就是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价格表现,不能因休假而被人为切割。期待更多企业在设计薪酬与考核体系时,能够主动将法定假期的成本与安排纳入合规考量,这既是对女性劳动者尊严的维护,也是企业自身规避用工风险的长远之策。

提成工资; 女职工权益;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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