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看似普通的劳动争议,因牵出强迫劳动罪指控和期权兑现纠纷,在武汉法律圈引发持续讨论。案件背后,见习期权益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边界、股权激励兑现条件等议题相互缠绕,构成了一幅当下劳动用工领域的典型风险图景。
案件的基本脉络并不复杂。某科技公司在武汉招聘了一批应届毕业生,约定见习期六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口头承诺给予期权激励。见习期间,公司以“项目冲刺”为由要求员工每日工作十二小时以上,周末无休,且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更关键的是,公司在见习期第五个月以“考核不达标”为由辞退多名员工,拒绝兑现任何期权承诺。被辞退员工中有人发现,公司同期仍在招聘相同岗位,且考核标准从未书面公示。随后,员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并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期权损失。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后认为,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方法强迫劳动者劳动,涉嫌强迫劳动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最终,法院判决公司支付加班费及赔偿金共计八十余万元,公司实际控制人因强迫劳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这起案件之所以值得深入剖析,在于它触及了劳动用工领域三个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盲区。

见习期不是“法外之地”。许多企业将见习期与试用期混为一谈,甚至认为见习期不受劳动法约束。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见习期本质上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种考核安排,只要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即受劳动法保护。本案中,公司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却安排其从事全日制工作,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以“见习”之名行用工之实,无法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和解除保护义务。实践中,部分企业利用应届生对职场规则不熟悉、求职心切的心理,以见习期压低薪资、延长工时,这种操作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强迫劳动罪的认定门槛并非高不可攀。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强迫劳动罪,通常被理解为需要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劳动”包括以扣发工资、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扣押身份证件等方式迫使劳动者继续劳动。本案中,公司虽未使用暴力,但通过“不加班就辞退”“考核不合格不发工资”等软性胁迫手段,迫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超时劳动,已符合强迫劳动罪的构成要件。这一判决传递出清晰信号:劳动用工中的精神强制、经济胁迫同样可能触犯刑律。
期权承诺的法律效力不容回避。本案另一争议焦点是公司口头承诺的期权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民法典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股权激励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承诺的期权,在有录音、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劳动合同。公司单方以“考核不达标”为由拒绝兑现,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考核标准合法、公示且已实际执行。本案中,公司无法提供书面考核制度,也无法证明考核过程公正,故仲裁和法院均支持了员工的期权损失赔偿请求。这对大量采用“期权画饼”模式招募人才的企业而言,是一个明确的警示。
从行业启示看,这起案件至少带来三点实务参考。其一,企业应将见习期、试用期、实习期的法律性质区分清楚,任何形式的用工都应及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薪酬、工时、考核标准。其二,加班管理必须制度化,不能以“项目需要”“团队氛围”等模糊理由要求员工超时工作,否则可能从行政违法升级为刑事犯罪。其三,股权激励方案应书面化、规范化,明确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考核指标和退出机制,避免口头承诺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而言,入职时应注意保留录用通知、聊天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面对强迫劳动情形时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武汉这起案件的价值,不在于个案结果的输赢,而在于它清晰地划出了劳动用工的合规红线。当企业将见习期视为降低成本的手段,将期权视为控制员工的工具,将加班视为理所当然的常态时,法律的风险便已悄然累积。劳动关系的本质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任何以“管理需要”为名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最终都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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