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秋,武汉某互联网公司的一纸解聘通知,将“丧假”这个鲜少被司法聚焦的角落推至台前。员工李某在试用期内因祖母去世请假三日返乡奔丧,公司以其未按制度提前报备、且“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不服,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案件经本地一家知名律所代理,最终仲裁庭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裁决支付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共计六万余元。标的额不大,但裁决书中的两处关键认定——丧假的法定边界与试用期考核的实质标准——却在法律圈内引发连锁讨论。
丧假,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并非“法定带薪假期”的当然组成部分。原劳动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仅将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纳入丧假范围,且未明确“直系亲属”是否包含祖父母。湖北省及武汉市地方规定亦未作出扩张解释。李某祖母去世,严格依文义解释,并不属于法定丧假事由。但仲裁庭并未拘泥于此,而是综合考量了三点:其一,李某所在公司员工手册将丧假范围外延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构成企业承诺;其二,李某已通过OA系统提交请假申请,虽未走完“提前三天”的流程,但事出紧急、且系因交通及治丧客观障碍所致;其三,公司援引“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却未能举证任何明确的试用期考核标准或绩效记录。仲裁员在裁决书中指出:企业以“程序瑕疵”对抗劳动者“人性刚需”时,须承担更重的实质说明义务;而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约时,若缺乏量化考核依据,则该理由不成立。

此案折射出两重实务困境。第一重,关于丧假的制度空白。现行规章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其列举的亲属范围与当代家庭结构和人情伦理存在显著脱节。祖辈离世、岳父母离世等情形长期处于模糊地带。企业若未在制度中自行扩围,极易因“一刀切”而陷入违法解除的雷区。武汉此案的意义在于,仲裁机构通过“企业承诺优先”的逻辑,为类似争议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即不论上位法如何滞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明示的优于法定标准,不得随意反悔。
第二重,关于试用期的合规刚性。试用期并非“任意解除期”。劳动合同法第39条要求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实践中大量中小微企业从未将录用条件书面化、指标化。本案中,公司既无岗位说明书,也无试用期目标责任书,仅凭主管一句“表现平平”便作出解约决定,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这警示企业:试用期管理的核心在于“过程留痕”与“标准前置”,而非事后的主观追认。
该案经律所案例库公开后,其启示意义已超越个案。对劳动者而言,当法定权利供给不足时,企业制度文本和既往管理实践往往构成更现实的维权依据;对企业而言,合规并非成本,而是一种反向保护——一份明确涵盖祖父母丧假的员工手册条款,一次包含量化KPI的试用期评估记录,足以在未来可能出现的仲裁中占据主动。
社会在变,血缘关系的外延在变,用工模式亦在变。法律条文可能滞后,但公平正义的裁判逻辑总在向前。武汉这场关于三天丧假的争议,最终落锤于对“人”的基本尊重。它提醒所有用工主体:制度可以严苛,但须经得起人情检验;考核可以严格,但须留下看得见的标尺。合规从来不是束缚,而是企业自身最坚固的铠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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