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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用工权益的裂缝与弥合:从一张就业证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路径

2024年深秋,武汉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的会议室里,港澳籍员工林先生终于拿到了仲裁裁决书。裁决书确认,公司因未及时为其办理港澳台居民就业证,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共计23.6万元。这起看似普通的劳动争议,却在武汉法律圈引发持续讨论——它不仅涉及港澳台员工与内地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认定,更将“新就业形态”下跨境劳动者的权益保障缺口,暴露在公众视野中。


林先生于2022年入职该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经理,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嘛疫情后人员流动恢复缓慢,公司人事部门一直未为其申办《港澳台居民就业证》。2023年9月,公司以“业务调整”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却拒绝支付经济补偿,理由是林先生未持有就业证,双方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这一抗辩,在法律实践中并不罕见。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发布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港澳台人员在内地就业实行就业许可制度,未办理就业证,理论上无法建立合法劳动关系。但是,近年来多地法院与仲裁机构已出现松动:若用人单位主动招用、长期支付报酬、实施考勤管理,则可能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代理林先生的湖北某知名律所劳动法团队,在仲裁阶段就锁定了两个关键证据链。其一,公司内部OA系统完整保留了林先生的审批流程、周报及绩效评估记录,证明其实际接受公司规章约束并从事有偿劳动;其二,公司为林先生购买了补充商业保险,参保名单中明确标注其岗位属性。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提出,就业证是行政管理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能因用人单位怠于履行申办义务,反而剥夺劳动者获得报酬与赔偿的权利。仲裁庭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援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关于违法解除的规定,支持了林先生的全部请求。


这起案例的价值,不局限于港澳台员工的个体维权。它揭示了一个更深层的结构性问题:当用工形态从传统的“工厂制”转向平台化、项目制、跨境协作等新就业形态时,认定“劳动关系”的坐标系正在发生位移。传统的“三性”判断标准——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远程协作与灵活排班面前变得模糊。林先生的案子中,如果没有考勤记录和绩效评估,仅凭银行流水,仲裁庭未必能突破就业证障碍。换句话讲,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者,其权益保护不再单纯依赖一纸证件或一份合同,而更依赖用工过程中留存的“事实痕迹”。


对于企业法务与人力资源管理者而言,这起案件给出了一个反向提示:试图用行政手续缺失来规避劳动法义务,在司法实践中的空间正日益收窄。相反,企业应当主动完成跨境员工的合规入职流程,包括就业证申办、社保登记及个税申报。武汉作为中部地区对外开放的高地,正吸引越来越多的港澳台青年前来就业创业。2023年,湖北省人社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支持港澳台居民在鄂就业创业的若干措施》中,已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未办理就业证为由拒绝履行工资支付和社保缴纳义务。政策方向与司法判例正在形成合力。


回到林先生的经历,他在裁决生效后发了一条朋友圈,配图是武汉长江大桥的落日。文字写道:“这张证迟到了两年,但公平没有缺席。”对于律师而言,这桩标的额不大的案件,恰似一束探照灯,照亮了跨境与新业态交织地带的政策盲区。劳动法的逻辑从来不只是区分“有无合同”,而是如何在一个流动加速的时代,让每一位实际付出劳动的人,都能找到权益的锚点。当就业证不再是护身符,当事实成为最可靠的证据,我们才真正迈入了新就业形态保障的深水区——那里没有捷径,只有精细的规则设计与耐心的个案累积。


跨境用工权益的裂缝与弥合:从一张就业证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保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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