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业务领域>>劳动律师

带薪年休假与哺乳期女职工续签困局:从武汉一起劳动争议案看企业合规红线

一、案件缘起:一份被“遗忘”的续签通知


2024年初,武汉某科技公司哺乳期女职工李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该公司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李某发出《不续签通知书》,理由为“业务调整,岗位取消”。此时李某尚在哺乳期内,孩子未满一周岁。李某委托湖北某知名劳动法专业律所提起仲裁,主张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该案历经仲裁、一审,最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公司构成违法终止,需支付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23万余元。此案因涉及“哺乳期女职工合同续签”与“带薪年休假”双重争议,被当地律协列为年度典型劳动争议案例。


二、争议焦点:哺乳期不是“免死金牌”,但企业更不能“一刀切”


该案的核心法律争议有二。其一,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以“岗位取消”为由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四十二条第四项明确,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哺乳期内合同到期的,应当自动续延至哺乳期结束,而非直接终止。公司以“岗位取消”为由不续签,实质是变相解除,属于违法终止。


其二,带薪年休假是否因“未申请”而视为放弃?公司抗辩称,李某在职期间未主动申请年休假,应视为自动放弃。但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本案中,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曾安排李某休年休假,或李某书面提出放弃。因此,仲裁及法院均认定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三、律所代理策略:从“三期”保护到年休假举证责任


代理该案的律所劳动法团队在仲裁阶段即确立了清晰的诉讼策略。先说,固定“哺乳期”事实,通过出生医学证明、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锁定李某在合同到期时仍处于哺乳期。其次呢,针对公司“岗位取消”的抗辩,律师指出,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岗位确已取消,且即便取消,也应先与李某协商变更合同,而非直接终止。还有,在年休假问题上,律师强调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公司无法证明已安排休假或职工书面放弃,应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二审判决书中,法院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对女职工‘三期’保护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岗位调整或业务变化而免除。带薪年休假的安排义务在用人单位,未安排即应支付相应工资报酬。”这一表述,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裁判导向。


四、行业启示:企业合规不能止于“纸面制度”


此案给企业法务和HR的警示是具体的。其一,哺乳期女职工的合同续延是法定强制义务,企业不能以“合同到期”或“岗位取消”为由规避。若确需调整,应与职工协商一致变更合同,而非单方终止。其二,带薪年休假的管理不能停留在制度文本中,企业应建立主动安排、书面确认的流程,避免因举证不能而承担额外成本。其三,武汉地区法院在此类案件中倾向于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企业若仅以“职工未申请”为由抗辩,胜诉概率极低。


带薪年休假与哺乳期女职工续签困局:从武汉一起劳动争议案看企业合规红线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此类案件折射出部分企业在用工管理中对“三期”女职工权益的漠视。随着劳动监察力度加大和劳动者维权意识提升,企业需将合规重心从“事后补救”转向“事前预防”。尤其在武汉这样的中部用工大市,劳动仲裁与诉讼的联动效应日益明显,一例败诉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五、结语:法律的天平从不倾斜于“弱”,而倾向于“理”


李某案的胜诉,并非因为她是哺乳期女职工而获得“特殊照顾”,而是因为法律对“三期”保护有明确规定,对年休假安排有清晰的责任分配。企业若能在合同到期前主动沟通、依法续延,在年休假管理中做到主动安排、留痕确认,绝大多数争议本可避免。对于律师同行而言,此案也提示我们,在代理劳动争议时,应精准锁定用人单位的举证短板,将“三期”保护与年休假争议合并主张,往往能取得更好的诉讼效果。法律保护的是知法、守法、用法的人,而非仅仅需要被同情的人。


本文采摘于网络,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xinhaolaw.com/laodong/609.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15007173939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

免费咨询
法律问题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