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历来是劳动争议实务中的模糊地带。当退休返聘员工罹患重病、进入医疗期,企业能否以"劳务关系不适用医疗期规定"为由解除用工,劳动监察部门又该在何种程度上介入,武汉近年一起由知名律所代理的争议案件,为这类纠纷提供了值得细读的样本。
案件的主角是一位年过六旬的技术顾问。当事人退休后被武汉一家民营制造企业返聘,签订《劳务协议书》,约定月报酬两万元,负责生产线技术指导。返聘第三年,当事人确诊恶性肿瘤,住院治疗并持续休养近五个月。企业在其休假满两个月后停止支付报酬,并以"劳务关系无法定医疗期义务、当事人无法提供劳务"为由书面终止协议。当事人向武汉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主张企业应参照医疗期规定支付病假工资并不得随意终止用工。监察机构初步审查后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监察受理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随后提起行政诉讼,并委托武汉某知名律所代理。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在于,它触及了一个长期被"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二分法遮蔽的问题:超龄返聘人员的健康保障,是否只能依赖合同约定,还是存在劳动监察介入的制度空间。代理律师在诉讼中没有纠缠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一通常路径,而是转换思路,援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同时结合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退休返聘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工作、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要求,主张监察机构对返聘协议中医疗待遇条款的履行情况负有监督职责。法院最终部分支持了当事人诉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要求监察机构重新审查协议中医疗待遇约定是否得到履行。
判决的说理值得玩味。法院并未认定双方构成劳动关系,也未直接赋予返聘人员法定医疗期,而是从"协议约定了医疗待遇条款"这一事实出发,认为监察机构以"劳务关系一概不受理"为由拒绝审查,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换言之,劳动监察的介入点不在于关系性质,而在于协议中是否存在可被监督的劳动基准性条款。这一裁判思路,实际上为超龄用工的行政监管打开了一道窄门:返聘协议中关于工作时间、报酬支付、职业安全、医疗待遇的约定,一旦涉及劳动基准的底线,监察机构便不能以"非劳动关系"为由一概推诿。
从法律分析的角度看,本案折射出三重认知误区。其一,企业普遍认为返聘即"无医疗期负担",但《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劳务合同的规定并不排斥双方约定医疗期待遇,一旦协议中写入相关条款,企业便负有履行义务,监察机构亦可据此监督。其二,监察机构习惯以关系定性作为受理门槛,忽视了劳动基准监督与关系定性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其三,返聘人员自身往往不清楚权利边界,误以为"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任何保障",实则协议约定、民事合同规则与行政监督三者可以形成叠加保护。
对企业的启示在于,返聘协议不宜简单套用模板,医疗待遇、病假报酬、协议终止条件等条款需要明确且可执行,否则一旦进入监察或诉讼程序,"劳务关系"的抗辩未必能全身而退。对律师同行而言,本案提示了一条被低估的代理路径:在关系定性难以突破时,转向协议条款的履行监督与行政救济,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对劳动监察部门来说,如何在"不介入民事纠纷"与"保障底线权益"之间划定审查边界,仍是需要细化的课题。
返聘不是保障的真空地带。当超龄劳动者的健康风险从个案演变为老龄化社会中的结构性议题,法律回应不能止步于关系标签的贴附,而应在协议自治、民事救济与行政监督之间,找到更精细的平衡点。这起武汉案件的真正价值,或许不在于它给出了终极答案,而在于它迫使监管者与用工者共同正视一个此前被回避的问题:劳务关系的壳,装不下医疗期保障的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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