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高校计算机专业应届毕业生李然,2024年初入职光谷一家科技公司,约定实习三个月后转正。但是入职不到六周,公司以“考核不合格”为由终止实习,并要求他赔偿培训费一万八千元。公司理由很明确:为他安排了内部技术导师、购买了付费课程、占用了项目资源,这些属于专项培训投入,如今他提前离开,理应分摊成本。李然则认为自己从始至终参与的是日常项目开发,所谓“培训”但是是边干边学,公司的主张没有依据。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走入劳动仲裁程序。
这起案件的代理律师、湖北某律所劳动法团队负责人李律师回忆,接手时最核心的争议点在于:在校生实习期间,企业与学生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培训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所谓培训费赔偿的主张便缺乏法律基础;如果不是劳动关系,那么所谓的培训投入又是否能被法律认可为可追偿的专项培训?
案件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调取了李然实习期间的工作记录和考勤数据。记录显示,李然每周有三天直接参与公司客户的代码编写与调试,所写代码进入实际交付产品,公司向其发放的“实习补贴”按月固定支付,金额接近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公司虽声称安排了导师,但导师本身并无脱产教学,仅是日常工作中顺手指导。付费课程则是公司统一采购的在线账号,所有实习生共享,并非为李然单独支出。
仲裁庭最终认定,李然与公司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公司主张的培训费赔偿请求不予支持。裁决书特别指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培训,若属于为满足岗位基本需求而开展的常规性培训,其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转嫁给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项技术培训,且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才需支付违约金,且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并需按未履行服务期比例分摊。
这个裁决结果并不令人意外,但它所触及的问题却颇具代表性。近年来,随着灵活用工和实习用工的普及,不少企业将实习生视为廉价劳动力,同时又试图通过“培训费”“培养成本”等名目设置退出壁垒。尤其在校生实习这一领域,由于嘛身份的特殊性,法律适用长期存在模糊地带。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曾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这一规定制定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彼时的“勤工助学”与当下的“全职实习”已不可同日而语。当一名在校生按照公司作息、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核心业务、领取固定报酬时,再简单套用“不视为就业”的旧规,显然有失公允。
从企业合规角度看,这个案例敲响了警钟。不少科技公司、互联网平台偏爱以“实习”名义招募在校生,认为这样既灵活又低成本,却往往忽视了用工性质的法律定性风险。一旦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面临的不仅是培训费赔偿主张落空,还可能涉及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社保补缴、经济补偿金等一系列连锁责任。对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武汉、杭州、深圳等地仲裁机构对在校生用工的认定尺度也不尽相同,合规策略需要因地制宜。
对劳动者一方而言,尤其是初入职场的在校生,此案同样具有提醒意义。实习期间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成果、报酬支付凭证,有助于在争议发生时证明用工事实。同时也要审慎对待企业要求签署的“培训协议”“服务期承诺书”,并非所有签字都意味着必须赔钱,关键要看培训是否属于专项、是否有实际出资、是否约定了合法有效的服务期。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在武汉等中部城市正呈现出专业化、精细化的趋势。光谷地区聚集了大量科技企业,涉实习用工、竞业限制、股权激励的争议逐年上升,仲裁机构和法院也在通过个案裁判逐步明晰规则。李然案的裁决虽然标的不大,但其传递的信号清晰:用工实质重于形式,培训成本不能成为套在劳动者身上的隐形锁链。
劳动法的天平始终倾向于保护弱势一方,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不能进行合理的人才投资。合法路径是存在的——签订规范的培训协议、明确专项培训费用、约定合理服务期、按比例分摊违约金。只是这些动作需要在用工之前完成,而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倒推成本。对于企业法务和律师同行而言,此案的价值或许在于:它再一次提醒我们,合规不是事后补救,而是事前设计。而对于每一个走进职场的年轻人来说,了解自己的法律地位,远比赔偿一笔本不该承担的培训费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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